玩火必將自焚,武宣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原副主任左某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佐證:2007年,左某因犯玩忽職守罪,被武宣縣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處理;2010年9月,左某因犯貪污罪,被武宣縣法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;今年8月,左某因犯貪污罪,被武宣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。其同伙覃某則被判3年有期徒刑,緩刑5年。
2005年3月,左某、覃某與個體老板吳某商量,把位于武宣縣黃茆鎮(zhèn)的八仙嶺林場,以覃某名義承包,左某與吳某均占有不同股份。由于所承包的地塊不符合退耕還林政策,為了弄到國家退耕還林指標(biāo),3人決定從該林地中劃出幾十畝,給時任黃茆鎮(zhèn)林業(yè)工作站站長的覃×仁(另案處理)申請退耕還林指標(biāo),由其個人領(lǐng)取補助款。作為代價,覃×仁負責(zé)把覃某等3人不符合退耕還林政策的林地,一起勾圖上報。
覃×仁明知覃某等3人的林地不符合退耕還林政策規(guī)定,但為了一己私利,還是同意了上述意見和做法。而后,覃×仁親自進行勾圖、設(shè)計、上報和公示,為覃某非法辦理了2005年度的333.4畝退耕還林指標(biāo)。同時,按照事先的共謀,覃×仁直接從覃某等人承包的林地中勾出43.24畝,以其父親的名義,辦理了2005年度的退耕還林指標(biāo)。
獲得333.4畝退耕還林指標(biāo)后,左某、覃某和吳某以覃某的名義,領(lǐng)取了5年的退耕還林補助款,共計40多萬元。按原先所占的股份進行分贓,覃某共分得贓款12萬余元。覃×仁則以其父的名義,親自領(lǐng)取了5年退耕還林補助款,共計4.9萬多元。至此,左某、覃某等人與覃×仁共騙取了44.98萬元退耕還林補助款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左某、覃某等人與國家工作人員覃×仁勾結(jié),共同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合計44.98萬元,已構(gòu)成貪污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左某、覃某起次要和輔助作用,均是從犯,應(yīng)予以減輕處罰。左某在檢察機關(guān)立案前主動到檢察機關(guān)投案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應(yīng)視為自首,給予從輕處罰。據(jù)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